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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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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糾紛  (发表时间:2007-10-11)
  你好! 我于2003年在某中介公司出售1套房(当时是没拿到房产证)双方已签定买卖合同与买方支付我房屋的定金。今年的9月房产证到手,但我的房屋不想卖了,而我方愿意按照当时签定的买卖合同上的违约说明作出赔偿。
请问律师:我这样的做法属于违法吗?还有对方要求赔偿签定合同的违约金以外的(装修费,管理费之类)这样合理吗?我应否履行他所提出的各项赔偿?

如果我带资料到贵公司咨询,咨询费用大概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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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您的留言我已经看过了。一般来讲,如果违约,是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来承担违约责任的。现在由于还没有看到合同里面的具体约定,所以现在还很难下结论。如果方便的话,您可以把合同带到我们所里来,让律师先看看,这样结论会比较准确,我们也可以协助您将这件事情处理好的。
    至于咨询方面的收费,一般是100元左右,当然,如果您决定委托我们代为处理,可以不收取咨询费用。
    如您有需要,可以和我联系,我的电话是020-22372906-809,33111916,15915859166。我所的地址是广州市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酒店A附楼1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