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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招标是否有效?  (发表时间:2007-4-14)
      某弧形闸门工程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当同时具备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施工资质,并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大型以上(含大型)生产、使用许可证。现甲、乙、丙三个投标人参加投标,其中甲、丙均为联合体,乙为独立法人。其中法人甲为由一个具备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施工资质,而不具备大型以上(含大型)生产、使用许可证的独立法人和一个具备大型以上(含大型)生产、使用许可证,而不具备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施工资质的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法人丙也为联合体,组成方式同甲一样。经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综合评审,三个投标综合排名依次为甲、乙、丙,并推荐甲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乙以甲、丙联合体组成不合法(招标文件要求)为由向招标管理机构提出异议,招标管理机构认为甲、丙联合体组成不合法(招标文件要求)属实;经评标委员会未否决三家的投标文件并依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了评审排序;乙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三家报价达到了竞价要求无围标抬价的情形,遂认定乙为合法中标人。此时,甲则提出要么认定评标委员会工作有误(未发现甲、丙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而否决其投标)而维持评标委员会推荐结果,要么认定招失败。
  上述联合体组成是否有效?招标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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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针对您的提问,现回复如下:
    1、根据招投标方面法律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因此,本案中的联合体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有关招标失败的情形比较复杂,根据招标主体不同也会有不同的规定,因此,需要判断本案是否属于招标失败的情形,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形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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