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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发表时间:2014-6-20 10:35:36 作者:匿名 浏览次数:7022

广东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来源: 摘自广东省律师协会网站

 

 

5月28日下午,省委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研究部署在全省范围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省社工委主任马兴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小川等领导同志出席会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社工委、省委农办、省依法治省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市、县(市、区)、镇(街)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及部分律师事务所主任、司法所长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省政府副省长李春生同志主持会议。会上,省司法厅厅长严植婵首先就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地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深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全面开展。惠州、茂名市的领导介绍了律师担任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和开展“一村(居)一律师”的做法和经验。省律师协会欧永良会长代表全省25000多名律师表态,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精神,勇于担当,努力服务基层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省委副书记马兴瑞同志作了重要讲话。马兴瑞同志指出,在全省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推进法律服务进城乡社区,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体现,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基层治理和法治广东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省委省政府对推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高度重视。胡春华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把这项工作作为依法治省、建设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抓手,实现政府基本法律服务在全省村(居)的全覆盖。
    马兴瑞同志强调,要解决当前基层群众对法律服务日益增长的迫切需求与法律服务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势在必行。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胡春华书记关于“切实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防止走形式”的批示要求,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确保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一是切实加强对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把握正确方向。二是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突出工作重点。要重点围绕劳动就业、山林土地权属、禁毒禁赌、村(社区)换届选举、婚姻家庭关系等基层热点难点问题做好法律服务,为群众释疑解惑,及时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三是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网络,建立健全定期服务、限时服务、主动服务、联系沟通、工作台帐、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广大律师要带着履行社会责任的强烈使命感,确保各项服务工作到位。四是切实落实好工作所需的人、财、物保障,加强工作评估检查。
    马兴瑞副书记最后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谋划,真抓实干;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有序扎实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根据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和省司法厅制定的工作方案,律师受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为村(社区)管理提供法律专业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开展法制宣传;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每个律师最多只能担任5个村(社区)的法律顾问。村(社区)法律顾问每个月至少到村(社区)服务1天(不少于8小时),每个季度至少举办1次法制讲座。在经费保障方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与适当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益性服务进行经济补贴的经费保障机制,给予每个村(社区)每年不少于1万元经费支持,珠三角各市由本级财政负责,其他各地级市实行经费省市共担,其中省财政负担50%,地方财政负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