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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成功追回欠款
发表时间:2015-8-12 16:40:56 作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3647
民间借贷纠纷,成功追回欠款
原告:王某(委托人、借出方)
被告:广州市某公司、张某、柳某、广州市某酒吧
受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主办律师: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意媚
协办律师: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张庭声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28日,因业务开展需要,原告与被告、担保方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分批借给被告人民币150万元,并且不计算利息,但作为回报,被告保证在其场所经营(属于张某个人的广州市某公司和某酒吧)所需的酒水全部由原告或原告的公司提供,直至还清贷款后止。双方还约定还款方式以分期还款的方式,当出现借款不还的情况时,担保方柳某需要履行还款责任;
  2011年11月30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购销协议,约定乙方保证在协议期间其经营所需的酒水全部向甲方购进,否则,乙方除向甲方支付全部借款按年利率20%的利息外,还应支付与利息等额的违约赔偿金。原告按约定于2011年12月16日通过全部转账到指定的柳某的银行账户。并且取得了被告广州某公司出具的收条。因被告没有按时还款,未尽到的相应的义务,依法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被告广州市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150万元,被告刘某、张某、某酒吧承担连带责任。
2、被告广州市某公司向原告给付利息75万元,被告刘某、张某、某酒吧承担连带责任。
3、四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代理意见
(1)双方的借款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且被告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名确认,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将款项借给被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履行义务。而被告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所以请求被告返回借款150万元肯定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2)借款协议和购销协议应当属于两个不同的合同,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不计算利息,但在购销协议中有约定出现违约时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和赔偿违约金。委托人以购销协议中的利息请求应该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但由于委托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不计利息,所以按照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可以请求被告给付一定的利息。
(3)在本案中,由于借款协议的借入方式被告广州市某公司,所以该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思考的是其他三个主体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首先被告张某作为该公司唯一的股东,他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那么他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某名义上是借款协议的担保人,但委托人没有证据证明刘某的担保人身份,所以追究刘某的连带责任存在一定的困难;被告广州某酒吧与广州某公司没有存在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我们的委托意见是可以把该酒吧作为被告,但得到法院支持希望很低。
法院判决
一.判决被告广州市某公司向原告王某给付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12.5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由被告广州市某公司、张某负担。
原告取得了一审胜诉,被告没有递交上诉状,原告最终追回了借款,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