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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究竟是谁的责任?
发表时间:2018-11-21 13:31:02 作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398

近年来,随着银行卡在民商事交易中广泛使用,伪造银行卡进行交易引发的案件大幅增加。根据以往的案例来看,在广东省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未妥善保管密码是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的。本案由龙景弘律师经办,可谓开一代之先河,让法官支持了当事人的主张,由银行承担全部责任,为持卡人挽回了损失。

基本案情:虞某某在建行某支行申请开立了借记卡,于20151012357分许,虞某某收到建设银行四条短信,告知其名下尾号6771的储蓄卡通过ATM取款5052元、5052元、5052元、4345元。虞某某当即拨打银行电话挂失该储蓄卡,并于第二天到派出所报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虞某某是否应对其借记卡资金损失承担责任。我方认为:一、对储户资金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建行某支行,作为银行借记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与储户的合同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理应承担伪卡识别义务却没能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也未能识别伪卡,导致虞某某银行卡内的资金轻易被盗,应当承担全部过程责任。二、银行与持有借记卡的储户之间存在存款储蓄合同关系,但人民币不是特定物,它是种类物,存入银行后借记卡里面的“钱”,是银行的钱,而不是储户的钱,因此银行卡被盗刷,直接后果是银行资金被盗,而不是储户资金被盗。三、银行主张虞某某对密码保管不当,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持卡人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经过龙律师结合法律的有力说理和举证,法院最终支持了当事人虞某某的诉讼请求,为其挽回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