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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发表时间:2019-1-30 16:37:43 作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791

 如今用人单位都很有法律意识,遇事知道问律师,知道不能随便解雇劳动者。老板想炒掉某员工都不会直接说解除劳动关系,而是采用各种手段架空劳动者逼其自离。但在这两个案件中,龙景弘律师成功帮助处于不利地位的韦先生和黄先生追回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和技术补贴,并依法索赔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广州某印染有限公司为达到辞退老员工韦先生和黄先生的目的,采取各种手段架空他们,安排其他人员做他们的工作,相当于他们厂长和副厂长的位置有名无实,实际的工作职权和工作内容都变了。而且以现金发放的部分工资公司直接不给他们发放,以为这些没有进入工资条的工资当事人就没有证据主张要。公司的这些违法行为,逼迫韦先生和黄先生以公司单方面降岗降薪、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工资构成及其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对方认为韦先生和黄先生的工资是以工资条为准,并无其他补贴,就算有技术补贴也体现在出勤加班工资中,且足额发放。我方提供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并有两名证人出庭作证,可以证实韦先生和黄先生存在工资表以外的工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且我方提出对方未提供工资台账证明韦先生和黄先生的工资构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