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侵权包括“同种商品使用相同商标”、 “同种商品使用近似商标”、 “类似商品使用相同商标”、 “类似商品使用近似商标”等多种情况。因此,商标侵权判断是个复杂的工作,当事人的举证及说理对案件审判结果影响很大,否则法院根据民事审判“证据优势”的原则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判决。
【案件背景】
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第8529436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注册商标图案如下:
2015年商标权人对数个贡茶品牌发起商标侵权诉讼。其中某投资有限公司被法院判决赔偿50万元并《广州日报》登报消除影响(详见“(2014)穗海法知民初字第749号”、“(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该投资有限公司使用的商标标识(如图)被认定近似构成侵权:
【安国代理“禧御”贡茶应诉】
2015年9月份,安国律师接受“禧御”贡茶的委托,代理应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起的商标侵权诉讼。“禧御”贡茶使用的商标标识如图:
原被告的商标均使用在相同的服务,商标图案是否构成近似成为决定本案结果的关键问题。
安国郑国森律师向法院提交了50多份证据,充分论证了“贡茶”一词的悠久历史,论证了单独的“贡茶 GONGCHA”部分不具有显著性,论证了原被告各自商标的“样样好”及“禧御”分别具有显著性。
法院作出判决[(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603号]认定被告“禧御”贡茶不构成侵权。案件还入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律师点评】
商标侵权判断认定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往往不是获得“非对即错”的结论,而是“近似程度有多少”的争论。但法院是必须做出判决的。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证据优势”的审判原则,法官只能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进行判决认定。
并不能说法院之前认定被告侵权成立的判决(如“(2014)穗海法知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就是错误的判决。如果被告没有向法院举证,则原告的证据具有优势。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往往都涉及权利与公共领域知识的比对问题,是非常复杂、非常专业的一项工作。也正因为此,我国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审级比普通民事纠纷案件高。